〔2023〕43号
当事人:
闫四海,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1986年出生。
傅延华,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1970年出生。
2022年12月12日期间,闫四海利用傅延华账户与某公司账户通过相互交易方式转移资金、扰乱市场秩序。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细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中心决定:
1.给予闫四海、傅延华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闫四海违规惩罚金1万元的处分,给予傅延华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