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8月24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的公告》(〔 2023〕46号)修改,修改部分自2023年9月4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苯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 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苯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 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
苯乙烯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苯乙烯交割质量标准 (F/DCEEB001-2019)》。
第五条
苯乙烯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
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苯乙 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
苯乙烯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
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九条
苯乙烯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
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
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
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倒数第4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