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一大祸害,它严重危害了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妨害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据统计,在1968至1997年的30年间,全球发生的恐怖主义活动至少有1.36万起,平均每年约453起,造成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难以计数。特别是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对美国的袭击所显示出来的破坏力与残忍性更是超乎世人的想象。
恐怖主义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有充足的、源源不断的经济来源,这些经济来源有的是通过贩毒、走私、绑架、盗窃得到的犯罪所得,有的则是其支持者的自愿捐赠,甚至有的恐怖组织以宗教的名义获得大量捐款,例如“基地”组织。所以,要想真正有效地消除恐怖主义,消灭其经济基础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断绝了其经济来源,使其丧失存在和继续行动的基础,方可以达到根治的目的。
资助恐怖主义,一般被称为恐怖融资。根据《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的规定,恐怖融资(Terrorist Financing)是一种犯罪行为,并且是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任何国家均有义务对其进行打击。恐怖融资的具体定义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地非法和故意地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或募集资金,其意图是将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或者明知全部或部分资金将用于恐怖主义活动。同时,当有关资金还没有被实际用于实施恐怖活动时,不影响资助恐怖活动事实的成立和犯罪性。而试图资助恐怖活动、以共犯身份资助或试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指使他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团体资助恐怖活动的,均属于恐怖融资。
《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除了把资助恐怖活动确定为国际犯罪之外,还要求各当事国在其国内法中将任何形式的恐怖融资纳入犯罪的范畴,并且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引用政治、思想、意识形态、种族、族裔、宗教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因素为恐怖融资的犯罪性质辩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条之一是打击资助恐怖活动的条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个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本款规定处罚。”
恐怖融资与洗钱犯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我国刑法规定看,为恐怖主义犯罪资金及犯罪所得提供资金划转等帮助的行为可以构成洗钱罪,但以合法收入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还是作为独立的资助恐怖主义犯罪加以处理。在美国遭到“9.11”恐怖袭击之后,国际社会对将反恐融资作为一项与反洗钱并列的工作达成了共识。从实际方面看,对恐怖融资的资金活动监测标准以及监管要求等,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基本上是完全重叠的,各国和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也承担反恐融资的监管职责。国际反洗钱领域最具影响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有关建议及评估规则,也是将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金并列提出建议并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