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1号
当事人:
刘素娜,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1986年出生。
刘建强,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1980年出生。
刘建强借用刘素娜的账户于2021年10月19日(交易日)至2022年7月25日(交易日)期间,在我中心原油等多个品种上与葛某账户通过相互交易方式转移资金、扰乱市场秩序。上述行为已构成2022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2019年8月2日实施的《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本中心决定:
1.给予刘建强公开谴责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刘素娜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
3.给予刘素娜警告处分,并要求其加强对自身账户的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023年7月25日